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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雇人采挖瓷土以非法占用农用地定性

作者: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3日

【案情回顾】
    2011年2月期间,刘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雇用工人到其承包的山场进行采挖瓷土。经林业部门鉴定:采瓷土占用的林地面积为25亩,其中20亩为生态公益林;被占用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被毁坏。
    案发后,刘某主动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植树,恢复林地原状,以减轻对生态所造成的破坏。
    广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作他用,造成25亩林地种植林木条件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发后,刘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刘某主动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植树,恢复林地原状,以减轻对生态所造成的破坏,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说法】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目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1997年刑法曾将本罪限定为“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将“非法占用耕地”修改为“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将保护的对象由“耕地”扩大为“农用地”。所谓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主要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对农用地的保护,关系到亿万国民和子孙后代生计,对于打击土地犯罪、保护土地资源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200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表现为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即该行为是对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范的违反。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的行为通常会表现为多种形式,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两种:一是行为人对耕地、林地拥有合法使用权,但非法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的法定用途。如农民在未经法定程序审批许可下,将其承包的责任田(基本农田)挖塘养鱼。二是行为人对耕地、林地本身就没有使用权而占用,并且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的法定用途。这两种现象比较普遍和典型。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超出行政处罚的范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这种犯罪行为的成立与否关键取决于改变被占用耕地、林地用途的数量和毁坏程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量较大”有五种具体情形: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2、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3、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4、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及其他林地,数量分别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5、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及其他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根据我国《森林法》的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联系本案,刘某虽然从他人处承包了该山场,但是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雇用工人进山场进行采挖瓷土,采挖的林地包括生态公益林,按照我国《森林法》的规定,生态公益林属于防护林类型,不属于可以依法转让的范围,只能因抚育和更新林木需要而进行必要的砍伐。因此,刘某私自占用林地开采瓷土的范围面积为25亩,其中有20亩是生态公益林,导致该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毁坏,已构成犯罪。鉴于刘某在案发后自首,并主动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植树,恢复林地原状,以减轻对生态所造成的破坏,故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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