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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组长收受利益也构成受贿罪

作者: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3日

【案情】
    高某于2008年承包租赁了许村的山地,2012年到期后,高某与许村村民小组组长许甲及村民许乙、陈某、许丙、杨某、许丁、许戊协商续租,商定租金每年三万元,另外再支付给许甲等七人各一万元的好处费。签订协议后,高某支付十万元给许甲,其中三万元为当年租金,剩余的七万元由许甲等七人各分得一万元。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甲、许乙、陈某、许丙、杨某、许丁、许戊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被告人许甲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七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院根据被告各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许甲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二、被告人许乙、陈某、许丙、杨某、许丁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三、被告人许戊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四、被告七人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七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评析】
    在一般人的概念中,只有国家公职人员才会犯上受贿罪。而在本案中,许甲只是一个村民小组的组长,其他六个被告人更是普通村民,为何也会犯受贿罪?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外在表现形式包括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好处费等归个人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这里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此外,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时,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也属于本罪的主体范畴。
    本案中,被告人许甲身为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收受高某给予的好处,使高某得以顺利续约承租许村山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被告人许甲收受他人7万元的贿赂,属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情形,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
    而被告人许乙、陈某、许丙、杨某、许丁、许戊这六人虽然只是普通的村民,但由于在本案中,他们的行为与许甲构成了共同犯罪,因此依照法律规定,他们也需要承担与许甲一样的刑事责任,即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来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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