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您当前位置: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 >> 司法公开 >> 案件报道 >> 民事 >> 浏览文章

妻子在哺乳期内要求离婚

作者: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7日

妻子在哺乳期内要求离婚,自爆孩子非丈夫亲生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近日,广宁法院就审结了一宗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婚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那么,孩子尚在哺乳期,女方为何就提出离婚?
 
    登记结婚未够两年,孩子出生不到两月,妻子却到法院起诉离婚。
    原告余某(女方)与被告陈某(男方)同为广宁县横山镇人。2009年两人同在东莞一家玩具厂打工,很快确定恋爱关系,交往近3年后在2012年6月登记结婚。2013年4月余某因不明原因流产,半年后再次怀孕,并在2013年年底离家,去向不明,且2014年1月在外地生下一男婴,一直没有再回家中。同年3月,余某以丈夫陈某不信任她,无法相处、感情破裂为由向广宁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丈夫极力挽回婚姻,承办法官积极调和,妻子却惊爆孩子不是自己丈夫的。
    接到妻子的离婚诉状,被告陈某感到不可理解。他认为两人同为工友,相识相处自由恋爱数年,有着良好的婚前基础,而且婚后夫妻感情牢固,女方所述不信任、不关心、多争执等事实并不存在,因此坚决不同意离婚。陈某还表示只要妻子跟孩子回到自己身边,不再计较余某以前所犯的错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也积极进行了多次的调解,希望能够化解双方的矛盾,促成大家和好如初。但原告余某坚持不肯调解,并在庭审中自称对不起陈某,因为孩子不是陈某亲生的。
 
    面对妻子的坚持,丈夫无奈选择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让丈夫不再挽留。
    原告余某的强硬态度使法院调解工作无法继续,被告陈某也打起了心鼓,决定做亲子鉴定,了结心中的疑虑。经法庭询问,原、被告双方共同选择了由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今年4月份,鉴定结果显示,小孩与余某有血缘关系,而与陈某没有血缘关系。面对这样的鉴定结果,被告陈某彻底死心,重新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答辩状,洋洋洒洒7页纸,列出结婚这几年原告对自己的种种伤害,同意离婚之余,还要求原告因存在过错而赔偿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失共13万元。
 
    经广宁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余某与被告陈某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原告余某一次性给付被告陈某精神抚慰金等共4万元,孩子由原告余某抚养并自行负担抚养费。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对该协议予以确认。
 
 
(2014年11月6日)
上一篇:停车小事互不让 邻里动拳两俱伤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链接>>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4 BY GDGNF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4035954-1   粤公网安备 44122302000061号   技术支持:易动力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