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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法院审结果首例严重超载犯罪案件

作者: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0日

广宁法院审结肇庆首例因严重超载
构成危险驾驶犯罪案件
 
    广宁法院在2016年5月5日下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邓某危险驾驶一案。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了两名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焦点进行了充分举证、质证和激烈的法庭辩论,有效查明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完成庭审后,主审法官当庭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肇庆市判决的首例客运车辆超载入罪案件,被告人邓某成为因严重超载而获刑的第一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2016年4月30日的下午,被告人邓某驾驶营运客车由广宁县南街镇开往赤坑镇,当行驶至广宁县南街镇扶楼口路段村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存在严重超载而当场截停。后现场清点,该车核载31人,实载58人,超出额定乘员27人,超载达87%。
   《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新法将严重超载、超速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使这种原来只受《道路交通安全法》约束的交通违法行为,都将变成是犯罪行为。而且新法不仅约束司机,还同时约束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校车、营运客车实际所有人和管理人,都需要负相同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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