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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县法院抓准机会执结一起涉民生案件

作者: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7日

面对执行不能局面  坚持不懈守候六年
广宁县法院抓准机会执结一起涉民生案件
 
    2014年2月春节过后,当69岁的申请执行人谢某接到广宁县法院通知,叫去法院领取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的时候,她很惊诧,一点都不相信是真的。因为她认为她的这宗已经拖了六年多时间的执行案已经没有执结的希望了。然而当谢某老人收到了这笔赔偿金的时候,她不禁热泪盈眶,连声向执行人员道谢。
  在2006年11月9日中午,还是高三学生的小鸿骑自行车与相向而来也骑着自行车的谢某发生碰撞,两人都受了伤。事后,谢某于同年12月19日起诉到广宁县法院要求小鸿与其母亲阿丽赔偿损失。广宁县法院立案审理后,于2007年9月20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小鸿要赔偿8168.2元给原告谢某,因为被告小鸿还是在校学生,未有经济收入,被告阿丽作为其监护人对该项赔偿承担垫付责任。判决同时规定,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原告谢某于2007年10月26日申请了执行。
   从接到案件的第一天开始,广宁县法院执行人员便依程序展开了执行工作,向被执行人小鸿、阿丽送达催收通知书,到相关部门进行“四查”等。但执行人员上门执行时发现以及“四查”的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除了有200多元银行存款外,再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小鸿尚在读书,仍未有经济收入。被执行人阿丽在1996年离了婚,靠着每月不足千元的打工收入,独自抚养儿子小鸿,家庭生活确实十分的困难。难道又一个执行案件要陷入“执行不能”的局面?如此情况不禁令执行人员皱起了眉头。
    经过对被执行人阿丽作多次耐心的法律宣传与思想教育,阿丽在2007年至2009年间陆陆续续给付赔偿款合共3000元,但此后就再也没有履行剩余的5555.2元。无奈中,广宁县法院把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谢某,并征得她的同意后,依法中止了本案的执行。虽然案件中止了执行,但执行人员并没有因此而把案件束之高阁,每年仍不时上门去探探被执行人的情况,在对其它案子进行“四查”时也顺带把本案被执行人的情况继续进行查询。
   案件终于在2013年有了转机,被执行人小鸿已经完成了学业参加了工作,有了固定收入。广宁县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解雪的申请,马上恢复了本案执行,多次催促被执行人小鸿、阿丽履行义务。但此时,两被执行人的态度发生变化,一直怠于履行,执行人员上门做工作时,被执行人阿丽甚至拒绝开门。广宁县法院经最近一次“四查”后发现,被执行人阿丽的银行账户上多了几笔存款可供执行,遂采取强制措施,依法于今年1月份从银行扣划了其存款9940.05元。至此,两被执行人所欠的5555.2元赔偿金和4384.85元迟延履行金全部被强制执行完毕,本案在经历六年多时间后终于得以执结。
(201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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