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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宁县人民法院决算公开

作者: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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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职能
二、单位概况
三、收入决算总体情况 
四、支出决算说明
(一)“三公”经费说明
(二)机关运行经费说明
(三)政府采购说明 
(四)国有资产说明
(五)2016年度预算绩效说明
五、名词解释

 




2016年广宁县人民法院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一、单位主要职能 
    广宁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自觉接受上级法院及县人大的监督和指导,对肇庆市广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本院无下属单位。

二、单位概况
    
本院机构设置为:直属机构1个,内设机构14个,派出机构4个(新楼法庭、古水法庭、江屯法庭、石涧法庭)。
三、2016年度公共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收入合计为2780.46万元,支出合计为2325.5万元。其中:省财政拨款收入合计2459.22万元,支出合计2007.00万元,结余452.22万元。与2015年相比收入增加807.2万元,增长32.82%,支出增加354.97万元,增长17.67%。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了1176.22万元,主要原因是政策人员经费增长及科技法庭、数控中心、“四专两室”等信息化设备设施购置所致。县财政拨款收入321.24万元,支出合计为321.24万元。
四、2016年度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财政拨款支出出合计2007.0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76.60万元,占63.61%;项目支出730.39万元,占36.39%;2016年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一)“三公”经费决算支出说明
    2016年决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合计98.88万元 ,比上年减少了12.32万元。

    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2.54万元,比上年减少了0.01万元,与去年基本持平。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数为0万元,公务用车决算数为0万元。
    
公务车运行维护费是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开支。
    2、公务接待费26.34万元,比上年减少12.31万元,原因主要是公务接待数量减少,全年公务接待批次为265次,接待人数为2656人;二是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坚持接待从简、从省。因公出国(境)经费为0元,因公出国(境)人数为0人,与上年数、年初预算数均一致。
    公务接待费是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276.6万元,比2015年增加160.6万元,增长了0.12%。其中人员经费952.5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249.05万元、津贴补贴386.19万元、社会保障缴费39.50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158.0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19.79万元。公用经费324.0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39.4万元、印刷费3.63万元、水电费10.65万元、邮电费11.54万元、物业管理费7.43万元、差旅费3.87万元、维修维护费33.75万元、培训费2.12万元、公务接待费26.34万元、劳务费6.06万元、工会经费8.00万元、福利费2.6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2.54万元、其他交通费35.35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2.27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28.39万元用于办公设备购置。项目支出730.39万元.其中用于补充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维护费、培训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办公设备购置(包括科技法庭、数控中心、“四专两室”等信息化设备设施购置)。   
(三)关于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2016年本单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63.31万元,其中用于货物支出440.5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22.8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用说明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执法执勤用车11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为零,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为零。
(五)2016年度预算绩效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部门组织对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
另:其他收入321.24万元为县财政拨款收入,县财政拨款支出321.24万元,主要用于退休人员工资138.64万,合同制聘用人员工资及在职人员年终资金166.01万元,办公设备购置16.58万元。
 五、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五)“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广宁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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