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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法院发出首例诉前“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4-11-25 10:02:31
难忍家暴闹离婚  申请禁令求保护
广宁法院发出诉前“人身安全保护令”
 
    阿美与丈夫阿峰结婚超过十年,曾在2013年9月份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诉称丈夫阿峰有外遇和家暴,后因证据不足而未获法院支持。今年八月份,阿美来到广宁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诉称丈夫阿峰在今年1月份期间到阿美的工作单位对其拳打脚踢,报派出所出警制止、教育和警告了阿峰;随后在2月份一次送小孩前往三水途中,阿峰再次殴打阿美并致其受伤;此后阿峰还多次骚扰阿美及家人,严重侵害阿美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阿美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并在随后提起了离婚诉讼。
    广宁法院在受理了阿美的申请后的当天,即对阿美提交的证据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作了必要的调查,认为确实存在家庭暴力且情况紧急,阿美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于当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向申请人阿美和被申请人阿峰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裁定规定,在裁定三个月的有效期内,禁止被申请人阿峰殴打、威胁申请人阿美,并禁止在距离申请人工作场所20米内活动。裁定书中还明确告知被申请人若违反禁令,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诉法第一百条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是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法律依据,根据广东高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适用指引》的定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后核发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将防治和惩处家庭暴力有机结合,不仅注重事后惩罚施暴者,更注重事前保护受害者,为婚姻家庭生活的弱势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武器。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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