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8)粤1223刑初131号
案由:敲诈勒索罪
时间:2018年9月26日上午9时00分开庭
地点:广宁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
主审法官:杨志
合议庭成员:张运炜、蔡文艳(陪审员)
书记员:邓斐
被告人:石耀波、石树友、石维红、石英祥、石彩生、石钊洪、石少丽
案情简述:
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11月17日,被告人石树友在其位于广宁县五和镇江布村委会大田平的家门口的道路上放置了一个装满水的蓝色水桶,以此的方式阻挠广宁县犇牛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犇牛公司)的施工车辆进入施工,并以赔偿其道路损失及征用其小屋为借口要求犇牛公司赔偿80000元。犇牛公司被迫通过袁祥福以手机微信转账给石树友儿子石国阳和现金支付的方式支付了50000元给被告人石树友。
2.2017年11月中旬,被告人石维红、石英祥、石钊洪、石彩生、梁金田(在逃)等人经过开会商议后决定以拦路方式向犇牛公司索要钱财,遂由梁金田安排程木才运了两车石粉倒在犇牛公司往大田平村的村道上阻扰犇牛公司的施工车辆出入。因此,犇牛公司的冯满成委托陈亚光、袁祥福出面与被告人石维红、石耀波等人协商,后协商好由犇牛公司支付20000元,但因被告人石维红等人不敢保证没有其他人拦路,所以该20000元并未支付。2017年11月3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石维红、石英祥、石钊洪、石彩生、梁金田(在逃)因犇牛公司未支付上述的20000元,经商讨后决定由被告人石彩生、梁金田安排程木才运来石粉倒在道路上继续阻碍犇牛公司的车辆出入。犇牛公司为了尽快施工,委托了袁祥福向被告人石维红等人支付了20500元现金,并由被告人石英祥出具了20000元的收据。
3.2017年12月23日上午,被告人石耀波致电犇牛公司的冯满成,要求其到被告人石树友家中谈征地问题,期间,被告人石耀波要求犇牛公司征用其山地。因该山地不在犇牛公司的规划范围内,双方无法谈妥。当天下午15时30分许,被告人石耀波驾驶遂粤HP1028白色长城皮卡汽车停在犇牛公司养殖场前的路上,阻止犇牛公司养殖场的车辆通过,后又叫石燕飞(在逃)用南俊货车运来一车石粉倒在道路上,继续阻止养殖场的车辆通行。到了傍晚六点多钟,被告人石耀波又拉下了犇牛公司养殖场的电源开关,阻止犇牛公司用电。第二天上午,冯满成与袁祥福与被告人石耀波进行协商但仍未果,当天下午,袁祥福继续与被告人石耀波沟通,期间石耀波提出60000元才可以让路通行,后经协商犇牛公司被迫答应向被告人石耀波支付50000元。同年12月26日,袁祥福受犇牛公司委托用其妻子方丹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了49000元给被告人石耀波,后又现金支付了1000元给被告人石耀波。
4.2018年1月22日,被告人石维红、石英祥、石钊洪、石彩生、石少丽、梁金田(在逃)等人开会商议后,决定以拦路方式向犇牛公司索要钱财,遂组织村民在通往养殖场的路上放置木条、石块并由被告人石少丽用面包车停放在道路上阻止犇牛公司养殖场的车辆通过,同时为了防止犇牛公司私自勾开木条、石块,安排了村民守夜值班。同年1月24日,被告人石维红、石英祥、石钊洪、石彩生、石少丽、梁金田等人协商后安排程木才运来碎石及水泥,并发动村民砌起水泥墩继续阻止广宁县犇牛公司养殖场的车辆出入,并以安装路灯及水管为借口,要求犇牛公司支付12万元。当天,五和镇府人员及五和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理,却遭到村民持锄头阻止。同年1月28日,犇牛公司委托陈木南作为中间人与被告人石维红、石英祥等人协商,被迫答应了支付120000元,当晚被告人石维红、石英祥等人同意了犇牛公司养殖场的车辆通行。同年1月29日,陈木南将120000元以现金方式交给了被告人石英祥,同年2月4日被告人石维红、石英祥、梁金田、石彩生、石钊洪等村民签订了《协议书》。
被告人石耀波、石树友、石维红、石英祥、石彩生、石钊洪、石少丽未提出具体辩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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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宁县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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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庭审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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