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

村民小组长犯职务侵占罪

2015-08-17 10:14:46

村民小组组长私自出租村集体土地
收取费用占为已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近日,广宁法院审结一宗村民小组组长职务侵占犯罪案件。法院认定, 被告人丁某良在担任村民小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代村集体收取的垃圾填埋费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良拘役四个月。
    在广宁县某镇兴新村,有一块面积约1200多平方米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该地块上曾建有砖厂,砖厂废弃拆除后,该地没有分给村里任何村民,成为了一块闲散地。后来曾经经营过该砖厂的被告人丁某良,就在该地上种植农作物,至今已经有十多年时间。2010年3月,时任兴新村村民小组组长的被告人丁某良,自认为土地由谁管理,收益就归谁,自己对上述由自己管理、种植的土地有处分的权利,于是在未取得村集体或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上述土地租给罗某,用来堆放某纸厂的纸渣等垃圾,收取了罗某15000元的垃圾堆放费,并将此款占为己有。
    法官提醒,村集体土地在没有明确依法分配给村民个人使用的情况下,土地以出租、转让等方式取得的收益仍归村集体所有,并不因为该地上有人种植、管理而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性质。因此,本案被告人丁某良尽管在村集体拥有使用权的土地种植农作物多年,但并不意味着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自然转移给丁某良本人。丁某良本人只对其所种植的农作物所产生的收益有所有权,丁某良的认识是错误的,行为是违法的。
(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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