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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陈浩杰

2019-05-10 17:18:18


陈浩杰

本院受理原告谢剑河与被告陈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2019)粤1223民初584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谢剑河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浩杰归还借款46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给原告谢剑河;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浩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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