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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赵青

2019-05-13 16:45:14

赵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桂彩与被告赵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1223民初130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赵青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桂彩给付借款本金15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6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64元(原告李桂彩已预交),由原告李桂彩负担218元,被告赵青负担6746元。被告赵青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案件受理费6746元给原告李桂彩,本院不另行退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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