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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江宁

2019-05-13 16:49:02

江宁

本院受理原告陈传贤与被告江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2019)粤1223民初748号民事裁定书原告陈传贤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宁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6525元,合计36525元(利息自2018年1月4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4月4日,共15个月,此后另计);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江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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