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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彭文坚

2019-05-14 17:03:03

彭文坚

本院受理原告许炎贵与被告彭文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2019)粤1223民初750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许炎贵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彭文坚归还借款40000元给原告许炎贵,并从2018年3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给原告许炎贵;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彭文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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