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时间:2020-09-15
9月10日,广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邓某明、李某容等10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公开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邓某明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14万元。其余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八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还有7名被告人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对被告人邓某明、李某容的违法所得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在退赔给被害人后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从2004年开始,被告人邓某明与李某容在肇庆市怀集县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活动,由被告人邓某明先后纠集其他9名被告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使用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债,多次实施“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邓某明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团伙在案发前共实施诈骗和敲诈勒索犯罪42宗,犯罪既遂总数额共计560多万元;实施殴打、辱骂、损毁他人财物等破坏社会秩序犯罪共8宗。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持有或使用他人信用卡共20张,进行放贷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邓某明为首的犯罪集团,重要成员较为固定,在怀集县内长期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活动,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的特征,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等,依法对10名被告人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