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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25-12-30

     

 

(2025)粤1223执恢26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书霞和被执行人杨剑兵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剑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书霞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杨剑兵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第一个成功督促、陪同被执行人到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处理本案债务的,或者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该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杨剑兵,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宁县潭布镇贝垌村委会大崀村1号,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8701062015。

二、悬赏条件:

1.第一个成功督促、陪同被执行人杨剑兵到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处理本案债务的;

2.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剑兵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

三、执行标的、悬赏金计算方式:

执行标的:人民币27000元。

悬赏金计算方式: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剑兵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根据提供线索人提供的线索发现有价值财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百分之十五计算。

四、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剑兵财产线索,使该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五、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广宁县南街街道城西开发区

电话:0758-8626011(执行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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