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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26-04-10

2026)粤1223执保4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水华、石水泉与被执行人迪耀(广宁县)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贲国扬、贲兴鹏、莫丹玲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迪耀(广宁县)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贲国扬、贲兴鹏、莫丹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潘水华、石水泉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赏金计算标准为通过该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该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迪耀(广宁县)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宁县宾亨镇江西村委会西林村(村口往宾亨方向约450米右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3MA52F6508U。

法定代表人:贲兴鹏。

贲兴鹏,男,1999年7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南乡镇南中村十二组341号,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990706301X。

贲国扬,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南乡镇南中村十二组341号,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721026303X。

莫丹玲,女,1977年7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城关镇教育路196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25197707120026。

二、悬赏条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

三、执行标的、悬赏金计算方式:

执行标的:人民币284060.3元。

悬赏金计算方式:根据提供线索人提供的线索发现有价值财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四、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使该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五、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4个月。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黄衍滔

地址:广东省广宁县南街街道城西开发区

电话:0758-8626012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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