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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广宁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接受上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判依法律规定和上级法院指定由县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二)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三)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四)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五)参加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业务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六)承办其它应由县法院负责的工作。
 
【机构设置】
    县法院是正科级单位,现设有:
    1、内设机构14个:政工科、执行局、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审判管理办公室、书记员管理办公室、办公室、研究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办公室、监察室。
    2、直属机构1个:司法警察大队。
    3、派出机构4个:新楼人民法庭、江屯人民法庭、古水人民法庭、石涧人民法庭。
    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均为副科级建制。
 
【机构职能】
    (一)政工科(与党总支、工会合署办公)
    主管本院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和队伍建设;负责本院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任免、评先创优、表彰奖励、工资福利、计划生育、出境政审、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组织落实法官和其他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承办司法警察报批审查工作;办理院党总支日常事务,负责党建工作,执行党组决定事项;指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
    (二)执行局
    负责依法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中有关财产的内容;依法执行由法院执行的其它法律文书;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办理其它有关执行工作。
    (三)刑事审判庭(简称刑庭)
    依法审理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及办理其它有关的刑事案件。
    (四)民事审判第一庭(简称民一庭)
    依法审理第一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纠纷、财产继承、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传统民事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担保)合同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以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的民事案件(包括土地、山林、水利、铁路、公路、桥梁等不动产引起的纠纷案件);涉及人身权利的民事案件(包括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名誉权等案件);采用督促程序、特别程序处理的案件;法庭回避、不宜审理的传统民事案件或本院指定办理的其它案件。
    (五)民事审判第二庭(简称民二庭)
    依法审理第一审有关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担保)合同案件以及自然人与金融机构的借贷(担保)合同案件;票据、期货、保险以及涉及公司和公司股东权益的合同、侵权案件;居间、行纪、委托合同案件;其他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采用督促程序处理的案件;破产案件;本院指定办理的其他案件。
    (六)民事审判第三庭(简称民三庭)
    依法审理第一审有关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担保)合同案件以及自然人与金融机构的借贷(担保)合同案件;票据、期货、保险以及涉及公司和公司股东权益的合同、侵权案件;居间、行纪、委托合同案件;其他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采用督促程序处理的案件;公示催告案件;本院指定办理的其他案件。
    (七)行政审判庭(简称行政庭)
    依法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及本院指定办理的其他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八)立案庭(与信访室合署办公)
    负责各类一审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审查诉前及立案阶段的财产、证据保全申请,作出裁定并实施;负责案件流程管理;负责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的缓、减、免手续;负责信访工作和诉前调解事宜。
    (九)审判管理办公室(简称审管办)
    负责分析研究审判、执行工作运行态势,起草审判管理制度;负责司法统计;负责审限(流程)管理;负责案件质量监督,开展案件质量评查;负责绩效管理,收集、发布审判业务数据;协助有关部门追究违法审判责任;负责案例编报工作及其他综合管理等事项。
    (十)书记员管理办公室(简称书记员办)
    负责本院书记员各项工作的统一安排和管理;负责裁判文书送达、诉讼文书的立卷、归档等工作。
    (十一)办公室
    负责本院财会、车辆管理、接待、安全保障、后勤服务及总值班工作,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政务。
    (十二)研究室
    负责综合文秘工作,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编写通报简报、信息情报等;负责开展调查研究、撰写论文工作;负责承办审判委员会会务及其日常工作;负责新闻宣传报道、网站、微博等工作;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负责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负责司法改革事宜。
    (十三)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办公室(简称行装办,与司法委托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
    负责收发、机要、保密、图书、档案工作;负责全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院装备、人员服装的管理发放工作;负责院的办公现代化建设和通信、电脑联网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司法委托管理工作。
    (十四)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负责全院的纪检、监察工作,协助党组抓好干警纪律和廉政教育,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查处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受理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十五)司法警察大队(简称法警大队)
    负责本院司法警务工作。负责押解人犯、庭审值班工作;协助进行执行、送达等工作,负责全院安全保卫、维护工作秩序的工作。
   (十六)新楼人民法庭
    依法审理本辖区内第一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纠纷、财产继承、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传统民事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担保)合同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以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的民事案件(包括土地、山林、水利、铁路、公路、桥梁等不动产引起的纠纷案件);涉及人身权利的民事案件(包括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名誉权等案件);采用督促程序、特别程序处理的案件;本院指定办理的其它案件。负责诉前联调工作。辖区范围包括:南街镇、坑口镇、潭布镇、螺岗镇。
    (十七)江屯人民法庭
    依法审理本辖区内第一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纠纷、财产继承、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传统民事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担保)合同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以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的民事案件(包括土地、山林、水利、铁路、公路、桥梁等不动产引起的纠纷案件);涉及人身权利的民事案件(包括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名誉权等案件);采用督促程序、特别程序处理的案件;本院指定办理的其它案件。负责诉前联调工作。辖区范围包括:江屯镇、北市镇、赤坑镇。
    (十八)古水人民法庭
    依法审理本辖区内第一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纠纷、财产继承、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传统民事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担保)合同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以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的民事案件(包括土地、山林、水利、铁路、公路、桥梁等不动产引起的纠纷案件);涉及人身权利的民事案件(包括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名誉权等案件);采用督促程序、特别程序处理的案件;本院指定办理的其它案件。负责诉前联调工作。辖区范围包括:古水镇、洲仔镇、木格镇、石咀镇。
    (十九)石涧人民法庭
    依法审理本辖区内第一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纠纷、财产继承、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传统民事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担保)合同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以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的民事案件(包括土地、山林、水利、铁路、公路、桥梁等不动产引起的纠纷案件);涉及人身权利的民事案件(包括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名誉权等案件);采用督促程序、特别程序处理的案件;本院指定办理的其它案件。负责诉前联调工作。辖区范围包括:石涧镇、宾亨镇、五和镇、排沙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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