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7)粤1223民初1883号
案由:委托合同
时间:2017年12月26日上午9时30分开庭
地点:广宁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法庭
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梁建华
书记员:朱郭华
原告:莫燕萍
被告:李国勤、高梅婵
案情简述:
原告诉称:莫燕萍需要在广宁租办公室,因对广宁环境不熟悉便委托李国勤寻找合适的地方,并转账了200000.00元给李国勤。十多天后经莫燕萍多次追问,李国勤仍没有找到合适的办公地点,莫燕萍仍要求李国勤停止工作并退还200000.00元,但遭到李国勤拒绝。高梅婵作为李国勤的妻子应当对李国勤的债务负连带责任。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李国勤返还200000.00元及按月利率2%计得的利息84000元;2.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答辩。
庭审直播互联网网址:
1.广宁县人民法院网:
http://www.gdgnfy.gov.cn
2.中国庭审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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