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8)粤1223刑初3号
案由:贪污罪
时间:2018年1月31日上午9时00分开庭
地点:广宁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
主审法官:黎朝晖
书记员:邓斐
被告人:杨剑华
案情简述: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杨剑华利用其任广宁县木格镇卫生院会计及兼职收费员的职务便利,采取修改从收费系统上导出的收费日结汇总表、提前打印收费日结表等欺骗的手段,截留、侵吞了广宁县木格镇卫生院的医疗收入款共计863578.83元,用于个人使用。
2017年6月18日、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杨剑华分两次将赃款共883107.83元(杨剑华自己统计的数额)退回给广宁县木格镇卫生院。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剑华受事业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单位收入共863578.8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成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剑华未提出具体辩论意见。
庭审直播互联网网址:
1.广宁县人民法院网:
http://www.gdgnfy.gov.cn
2.中国庭审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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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宁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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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