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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拍卖公告(2016年3月4日发布)2

作者: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03-24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第二次拍卖)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将于2016年3月21日10时至2016年3月22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758/06,户名:广宁县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1.被执行人广宁县悦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环城东路御景国际观景洋房A九幢负一层(粤房地权证宁字第0100019017号)、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环城东路御景国际观景洋房A七A八幢负一层车位(粤房地权证宁字第0100019022号)、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环城东路御景国际观景洋房A一、A二、A三、A五、A六幢负一层车库(粤房地权证宁字第0100019021号)、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环城东路御景国际观景洋房B七、B八幢负一层车库(粤房地权证宁字第0100019020号)、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环城东路御景国际观景洋房B三幢负一层车库(粤房地权证宁字第0100019023号)、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环城东路御景国际观景洋房B一、B二幢负一层车库(粤房地权证宁字第0100019018号)、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环城东路御景国际观景洋房私家车库(粤房地权证宁字第0100019019号),起拍价:16380350元,保证金:819017.50元,增价幅度:2000元;
    2.被执行人欧梓雄所有的位于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本策工业园的土地使用权[宁国用(2012)第2310281664号],起拍价:6507760元,保证金:325388元,增价幅度:2000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请有意者于2016年3月16日前与梁法官联系(联系电话:0758-8626011)。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对拍卖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抵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本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通过银行转账在2016年3月25日前缴入本院指定账户(户名:广宁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80020000001604990),填写缴款单时请注明本案执行案号[(2015)肇宁法执字第390号案拍卖款],并持进账凭据到本院开具拍卖款收款收据,成交裁定书出具后将由专人通知买受人领取,请耐心等待。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自深圳市同致诚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作出的深同诚评字(2015J)11QC第01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深同诚评字(2015J)(估)字11QCT第004号土地估价报告。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监督电话:0758-8626038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城西开发区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网址:www.gdgnfy.gov.cn
    相关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网址:www.rmfysszc.gov.cn)”上查询。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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