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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公告20161013(小车)

作者: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01-02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第一次拍卖)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将于2016年11月2日10时至2016年11月3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758/06,户名:广宁县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被执行人王颂文所有的丰田牌小汽车(车牌号码粤HWV028)一辆,起拍价:110000元,保证金:6000元,增价幅度:500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请有意者于2016年11月2日前与张法官联系(联系电话:0758-8626012)。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对拍卖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抵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本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通过银行转账在2016年11月8日前缴入本院指定账户(户名:广宁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80020000001604990),填写缴款单时请注明本案执行案号[(2016)粤1223执239号案拍卖款],并持进账凭据到本院开具拍卖款收款收据,成交裁定书出具后将由专人通知买受人领取,请耐心等待。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自肇庆市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肇中联评报字【2016】第292号评估报告书。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监督电话:0758-8626038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城西开发区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网址:www.gdgnfy.gov.cn
相关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网址:www.rmfysszc.gov.cn)”上查询。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
拍卖须知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将于2016年11月2日10时至2016年11月3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758/06,户名:广宁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王颂文所有的丰田牌小汽车(车牌号码粤HWV028)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我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拍卖开始前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五、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六、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七、竞拍前竞买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6000元以上)支付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淘宝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6000元,系统会自动锁定该笔款项。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锁定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本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释放。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释放,保证金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拍卖的成交条件是:至少2人报名1人出价且达到保留价;变卖成交条件:1人出价即可。
    八、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对拍卖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九、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按时支付拍卖余款,于2016年11月8日前通过银行转账缴入本院指定账户(户名:广宁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80020000001604990),填写缴款单时请注明本案执行案号[(2016)粤1223执239号案拍卖款],并持进账凭据到本院开具拍卖款收款收据。本院确认上述款项入账后,通知买受人领取执行裁定书,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
    十、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本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由原买受人承担。本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本院强制执行。对于买受人恶意竞价而造成妨碍网拍正常进行的行为,本院将依法对其追究责任。
    十一、买受人付款后应及时提取标的物,并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十二、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三、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拍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产权证原件若未取得,则由买受人自行登报作废,费用自理。
    十四、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五、根据法律规定,本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十六、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或者主动与本院联系。如需更改地址,买受人应及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地址,导致本院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七、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本院监督电话:0758-8626038。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城西开发区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网址:www.gdgnfy.gov.cn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本院咨询。​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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