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9-01-24
潘英强:
本院受理原告凃文康与被告潘英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2018)粤1223民初232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凃文康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潘英强向原告凃文康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2.判令被告潘英强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其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原告凃文康支付利息(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为1413.75元);3.判令被告潘英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