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9-04-30
麦淦才(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6005014133):
原告邓晓明诉被告麦淦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1223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判令:被告麦淦才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101808元给原告邓晓明。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36元,由被告麦淦才负担。原告已预付的受理费2336元,原告同意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宁县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注:承办法官陈金珠,电话0758-8626021
地址: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人民法院民三庭309室,邮编:52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