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9-05-27
黎成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伍学桂与被告黎成海、陈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1223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黎成海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伍学桂给付借款本金19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伍学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伍学桂已预交),由原告伍学桂负担15元,被告黎成海负担285元。被告黎成海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案件受理费285元给原告伍学桂,本院不另行退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注:本公告以落款日期为公告期限起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