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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法院就房地产权公证事项向当地公证处提出司法建议

作者: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07-06

广宁法院提出司法建议  广宁公证处积极回应
履行告知义务 加强释法答疑 避免群众诉累
 
    广宁法院在审理各类涉及房地产权纠纷案件中,发现有相当多的当事人在办理涉及房地产买卖合同、家庭析产等公证后,因没有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而出现诉讼纠纷。出现此类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强,认为公证和物权变更登记的效力相同,无需另行办理物权变更登记,而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后没有明确告知当事人,如需变更物权,应尽快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防止浪费司法资源,避免纠纷造成群众诉累,广宁法院向广宁县公证处提出了司法建议。
    广宁县公证处对广宁法院的司法建议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公证人员进行了学习,要求采取改进措施,积极提升公证服务质量:一是紧密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加强学习,提高宗旨意识、服务意识;二是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认真履行告知义务,明确告知申请涉及房地产买卖合同、家庭析产等公证的当事人,在办理公证后应当及时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三是做好释法答疑,提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义务的明确期限,以及一方不履行产权变更登记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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