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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举措提高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调解撤诉率

作者: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07-06

广宁法院两大举措提高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纠纷案件调解撤诉率
 
    从2011年至2013年,广宁法院共审结了412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其中调解86件,调解后撤诉146件,调解撤诉率为56.3%。在这当中,涉保险公司的案件为204件,调解撤诉83件,调撤率为40.69%。该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走在了全市法院的前列,对维护一方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
    一是注重加强与保险公司交流沟通,大力解决涉保险公司的案件调解难问题。首先,努力畅通与各保险公司之间的沟通渠道,采取多种方式直接与保险公司的负责人联系沟通,介绍案情、解释法律,说明调解的好处以及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促使其转变观念,与法院共同商讨调解方案,积极参与、配合法院工作。其次,充分理解保险公司对程序、证据的要求,做好调解的前置工作,搭好事故双方当事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桥梁,使当事人与保险公司之间能够在赔偿金额、理赔资料的提供等事项上顺利地进行沟通,避免出现误解。再次,针对涉案的多是外地保险公司的情况,充分利用传真、电子邮件等现代化手段进行远程调解、送达,极大地方便了外地保险公司参与案件诉讼,有效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诉累,赢得保险公司的尊重与配合,提高了其参与调解的积极性,也提高了案件审理的效率。第四,引导保险公司矫正在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等方面不适宜的内部规定及做法,对保险公司内部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奖惩机制提出改善建议,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业务操作和诉讼行为。
    二是注重加强对当事人释法疏导,着力促使当事人接受调解,提高调解成效。首先是着力缓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使双方冷静、理性看待交通事故纠纷,换位思考,体谅对方,宽容对待,充分认识到调解结案的优势。其次是做好对双方当事人的情感疏导和法律释明,注重与当事人交心,研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当事人的疑虑,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官真心诚意,进而促使双方当事人都能够理解和接受法院提出的调解方案。再次是在调解过程中注重把握好调解时机,调整调解策略,根据案件性质、难易程度及当事人性格特点、道德观念等确定调解方案,审时度势促成调解。第四是在调解中通过剖析过错,揭示法律,促使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分清责任,指导当事人明确赔偿主体、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举证要求及举证期限,避免盲目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标的、追加当事人或是反复举证等情况的出现,牢牢掌握调解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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