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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县首例政府信息公开案判决生效

作者: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07-06

广宁县首例政府信息公开案判决生效
原告要求政府部门公开信息的诉求获法院支持
 
    最近,广宁县自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的首例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有了最终的审判结果。林定运、林金培等30人与广宁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经广宁法院一审,依法于2013年11月21日判决撤销县国土局于2013年8月6日作出的《关于信息公开事项的答复》,规定县国土局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六十日内向原告公开宁国用(2002)字第23102811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涉土地征用土地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判决后,国土局提起了上诉。经肇庆市中院二审,认为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在今年2月1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林定运、林金培等30名广宁县南街镇小迳村委会小迳咀村村民,于2013年7月20日向被告县国土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认为广宁县南街镇小迳村委会小迳一、二队是宁国用(2002)字第23102811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涉土地的被征收人,原告作为小迳一、二队的成员对土地征收事项有知情权,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要求被告用纸质公开宁国用(2002)字第23102811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涉土地的征地档案。县国土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于2013年7月31日向广宁县建宁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关于征求公开信息意见的函》,该公司当天作出复函,认为宁国用(2002)字第23102811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宗地涉及其公司利益,不同意该宗地的信息内容公开。县国土局于2013年8月6日作出《关于信息公开事项的答复》,答复原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三方不同意信息内容公开,故对原告申请要求信息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开。原告不服而在2013年9月4日向广宁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公开的征地档案中,“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内容属于依法要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虽然征地档案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征地档案的信息涉及第三方何种利益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故无法证实被申请公开的征地档案涉及第三方的利益。被告作出的《关于信息公开事项的答复》程序合法,但适应法律错误,依据不充分,依法应予以撤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高了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了依法行政,使政府信息更加注重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保障了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也唤起了公民参与公共社会管理的民主热情。同时促使政府在推行信息公开的过程中,自觉接受来自外部的监督,这对进一步打造“阳光政府”有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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