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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公告

作者: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11-07

 为深入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实现,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等文件精神,发布本公告:
    一、凡在本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在2017年11月30日前到本院主动履行义务。主动履行完毕的,本院将予以结案并按照法律程序屏蔽(删除)其失信记录;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到本院或者同级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二、被执行人在2017年11月30日前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自愿履行协议内容的,在协议履行期限内,本院将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规避执行行为的,本院将依法严惩。
    三、所有被执行人应在2017年11月30日前主动到本院提供现住址及联系电话,如实申报财产,并保证将随时接受传唤到庭;住所、联系电话及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本院报告。对拒不报告以上情况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四、具有公职人员等身份的被执行人,应模范遵守法律,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公职人员的,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向其所在单位、纪律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予以通报,并建议予以相应处理。
    五、本院自2017年11月4日至12月30日开展“攻坚2017”执行专项活动,集中力量重点执行涉民生案件,对涉民生案件被执行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将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对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郑重告诫所有被执行人,如采取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将会在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向本院执行局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
    举报电话:
    0758-8626011、8626012、8626009

    特此公告

 
广宁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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