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11-09
案号:(2018)粤1223民初1909、1910号(合并审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时间:2018年11月13日9时30分开庭
地点:广宁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
主审法官:叶永强
书记员:叶喾文
原告:李诗韵、王伟芬
被告:欧宗强、陈卓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
案情简述:
原告诉称:被告欧宗强驾驶粤HP8978号货车与原告王伟芬驾驶的粤H11V21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搭载李诗韵),造成两原告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无责,被告欧宗强全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42480元(李诗韵)、449541.78元(王伟芬),因被告未予赔偿,故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称,暂无。
庭审直播互联网网址:
1.广宁县人民法院网:
http://www.gdgnfy.gov.cn
2.中国庭审公开网:
http://tingshen.court.gov.cn/court/2655
3.广宁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