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11-12
案号:(2018)粤1223民初2012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时间:2018年11月13日09时00分开庭
地点:广宁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
主审法官:陈贵传
书记员:伍楚怡
原告:周其明
被告:陈超志、陈妙英
案情简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一陈超志为战友关系,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一陈超志以开设驾校需要资金购车为由要求原告借款给其周转,原告陆续以现金和转账方式借给被告一50万元。双方为了明确债权债务,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日期为开始借款的日期,约定原告给被告的50万元。自2016年9月起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借款期限为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还款方式为分期,收齐于2017年3月底还20万元,其余在到期前还清。被告二陈妙英作为担保人,担保债务的履行,被告一以及被告二自签名生效。但是,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之后,被告一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还款,每次原告催收,被告一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至还款期限届满,被告一依然没有还款。在原告的要求之下,被告一用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了原告作为还款保证,并办理抵押登记。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一欠款不还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妻子和借款合同的担保人,理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无。
庭审直播互联网网址:
1.广宁县人民法院网:
http://www.gdgnfy.gov.cn
2.中国庭审公开网:
http://tingshen.court.gov.cn/court/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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