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24-11-08
广 东 省 广 宁 县 人 民 法 院
关于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的公告
(2024)粤1223司惩22号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决定对以下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将限制人员名单及限制消费内容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向本院执行局举报、监督限制被执行人违反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举报电话:0758-8626573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