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超范围占用林地进行瓷土开采,对林地造成破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作者: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9-11-26
非法超范围占用林地进行瓷土开采
对林地造成破坏
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黎某弟超出其所办理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意的范围,非法占用了肇庆市国有清桂林场的部分林地,并雇请陈某江等人在其所非法占用的林地上进行瓷土开采活动,面积达30.2亩,造成被占用林地内原有植被被毁坏,原有山体地形地貌被改变,林地的林业种植条件被破坏。
广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弟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发后,被告人黎某弟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依法公开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黎某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所谓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主要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农用地的保护关系到亿万国民和子孙后代生计,正确适用刑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于打击土地犯罪、保护土地资源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目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刑法》第342条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342条所禁止的行为是“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这个行为的核心是“非法占用”,在非法占用的基础上再“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只有具有这一客观要件才构成本罪。联系本案,被告人黎某弟占用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意范围外的部分林地,已构成了非法占用,并在非法占用范围内进行瓷土开采,构成了“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的事实,而且导致该林地原有植被、林业种植条件和地形地貌被毁坏,因此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