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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宁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公示

作者: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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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部门构成
(二)2017年主要工作任务
(三)预算绩效
(四)国有资产情况
(五)财税政策制度
第二部分:收入预算说明
第三部分:支出预算说明
第四部分:“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第五部分: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说明
第六部分:名词解释

 

2017年广宁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和职能
主要职能:广宁县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关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自觉接受上级法院及县人大的监督和指导,对广宁县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本院无独立核算的下属单位。
本院机构设置为:直属机构1个,内设机构14个(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执行局、行政庭、审判监督庭、法警大队、办公室、政工科、研究室、装备办、纪检监察室),派出机构4个法庭(新楼法庭、古水法庭、石涧法庭、江屯法庭)。
(二)2017年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是深入推进法院司法改革,完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政策、落实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改革。二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本院各级党组织自身建设,全面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三是坚持严抓审判执行工作,办好每宗案,坚持以“广东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综合监控指标体系”的要求来督促、指导审判执行工作,多措并举加大执行力度,保障实现既判债权,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四是推进信息化建设,夯实司法基石,大力加快“智慧法院”建设。五是坚持服务工作大局,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紧紧围绕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自身优势,继续支持当地党委政府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扶贫、调处各类重大矛盾纠纷等各项工作。
(三)预算绩效  
确保法院审判执行和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正常运转,保障“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顺利进行。树立五大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两个责任”,打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攻坚战。持续推进信息化建设,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努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促进改善民生,服务和保障社会繁荣发展。
(四)国有资产情况
本院法院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管理和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截止至2017年1月1日,我院共有公务车13辆,总金额233.7万元。
(五)财税政策制度
本院严格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及《预算法》贯彻执行。
二、收入预算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院所有的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预算管理,2017年收入预算1530.57万元,为一般预算收入,比上年增加247.57万元,主要是增加科技法庭、诉讼服务中心。
三、支出预算说明
(一)2017年支出预算1530.5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45.57万元,占总支出的74.84% ,比上年增加86.57万元,增长8.17% 。其中工资福利支出986.9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22.7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5.82万元。增长原因的主要是司法改革后人员工资提高。
项目支出385万元,占总支出的25.15%,比上年增加161万元。增长原因主要是需进一步加强法院业务综合保障,审判业务装备购置和信息化建设等。
(二)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维护费等)预算198万元,其中:办公费5万元、印刷费1万元、邮电费5万元、差旅费7万元、物业管理费10万元、维修(护)费20万元、培训费6万元、公务接待费费26万元、公务车运行费65万元、劳务费21万元、水电费3万元、工会经费2万元、被装购置费10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7万元。与2016年预算持平。
(三)2017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预算187万元,其中办公设备、办公家具购置费为65万元,审判法庭专用设备购置费为122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2017年,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合计91万元 ,比上年减少20.2万元,减少原因是车辆更新且数量减少,公务接待减少。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65万元,比上年减少7.55万元,减少原因主要原因一是公车改革后,车辆数量减少;二是部分车辆更新,油耗减少。公务车购置费为0万元。公务接待费26万元,比上年减少12.65万元,原因主要是根据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公务接待数量减少;二是仍将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坚持接待从简、从省。              
五、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说明
省财厅批复的报表中预算09表,即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为空白表,表内并无数据。主要是因为,我院无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
六、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五)“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广宁县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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