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25-02-18
执 行 悬 赏 公 告
(2024)粤1223执110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焕玲和被执行人冯远鹏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远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焕玲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冯远鹏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第一个成功督促、陪同被执行人到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处理本案债务的,或者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该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冯远鹏,男,1996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宁县南街街道红星社区居委会其鉴北路55号,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9602050451。
二、悬赏条件:
1.第一个成功督促、陪同被执行人冯远鹏到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处理本案债务的;
2.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冯远鹏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
三、执行标的、悬赏金计算方式:
执行标的:人民币132944.43元。
悬赏金计算方式:
1.第一个(按本院有效登记为准)成功督促、陪同被执行人冯远鹏到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处理本案债务的,支付1000元悬赏金(支付一次后失效);
2.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冯远鹏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根据提供线索人提供的线索发现有价值财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四、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第一个(按本院有效登记为准)成功督促、陪同被执行人冯远鹏到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处理本案债务的,由申请执行人向该案外人支付1000元悬赏金。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冯远鹏财产线索,使该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马庆全
地址:广东省广宁县南街街道城西开发区
电话:0758-8626575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